近日听一位朋友讲起这么一件事,朋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他代替自己去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普法年度考试,被婉拒后,那位负责人又差了另一位“听话”的属员去代考,并对我的朋友的所为甚为不满。听了这件事后,我有两点感触。
首先,这样的普法考试,大多流于“形式”。因为参加监考的是这位负责人的顶头上司们,而顶头上司们对自己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来说应该是面详耳熟的。但这位负责人居然竟敢在顶头上司们面前玩“鱼目混珠”的把戏,差人代考,并获得了成功,说明“监考官”们在监考过程中是何等地马虎了事,他们只是打开一只眼闭着一只眼,根本没有履行监考职责。
据我的朋友说,那位负责人之所以差人代考,是因为他觉得:往年代考的就很多,没什么了不得。看来,差人代考也决不是什么个别现象。
第二,这位负责人请人代考的行为,说明其法制观念是何等淡薄。在当今法制日趋健全的社会里,学法、知法、守法,这是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而作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则更应如此。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更多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更好地领导和做好一个部门的工作,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虽不能说通过一次学法考试,就可以让一个人顿增许多法律知识,但是,通过考试,可以督促学法,检验学法效果,巩固所学知识。而这位负责人请人代考,至少可以说明,其学习的态度是不端正的。试想,一个没有端正学习态度,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又怎么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呢?